原標題:環境公益訴訟行穩方能致遠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一批生態環境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涵蓋流域保護、草原林地資源保護、水污染防治等領域,凸顯了環境公益訴訟對于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價值。這批典型案例對于引導基層司法機關精準規范辦好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件,推進生態環境司法保護高質效發展具有積極作用。
生態環境作為一種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因此很容易出現“人人都有、人人都沒有”的現象;在自然資源國家所有制的背景下,若沒有合適的主體予以承載或者主張,也容易導致“人人有責、人人都沒責”的局面。于是,我國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相關條文,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明確了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針對污染環境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可以提起訴訟。
經過多年實踐探索,環境公益訴訟逐漸成為環境司法中一道亮麗的風景線:一些環境資源案件標的額不斷創出新高,警示震懾效應持續彰顯;裁判方式不斷創新,補種復綠、增殖放流、技改抵扣等方式逐漸走入司法實踐;生物多樣性保護、能源開發利用、氣候變化應對等新型案件逐漸增多,環境司法的視野不再局限于傳統的水、大氣、固體廢物等污染案件,而是與時俱進,主動應對新型環境問題;預防性、恢復性環境司法理念愈發深入人心。
在公益訴訟的加持下,環境訴訟逐漸形成了如下格局:第一,受害者可以針對污染者提起舉證責任倒置的環境私益訴訟。第二,檢察機關專司對于環境履職行政機關的監督,“壟斷”了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成為公益訴訟的絕對主力。第三,社會組織聚焦環境民事公益訴訟,針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行為向加害企業等平等主體進行主張。第四,地市級以上政府或省級生態環保部門等有權針對嚴重損害生態環境的企業提起生態損害賠償訴訟。第五,海洋主管部門依法提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這些“組合拳”著實能給污染者和破壞者以當頭棒喝,從私益、公益、國益等多元利益維護的角度深度參與環境治理,形成保護合力。
然而,新的發展階段要解決新的主要矛盾,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初創期,主要目的是實現制度“從無到有”,因此通過立法等方式確立了上述幾種訴訟模式,主要解決了誰來起訴、針對什么來訴等問題?,F在,環境公益訴訟基本成熟穩定,須實現“從有到優”,解決什么才是好的訴訟等問題,如此方能從司法的角度積極作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第一,要處理好不同訴訟,尤其是公益訴訟與生態損害訴訟之間的銜接和配合,避免交叉重疊乃至沖突等問題的發生。公益的范疇很大、不易界定,且往往與私益、國益等相伴而生、不好區分。因此,雖然幾種訴訟都是為了維護公益這個初心,但具體操作時也要“恰到好處”,避免“重復勞動”,從而變相加重私主體和生態環境的負擔。
第二,要從科學性與合法性等多重角度做好系統的配套工作,至少包括環境損害后果的鑒定、因果關系的判斷、舉證責任的分配、證明標準的確立等等,這些都是目前環境訴訟的難點和痛點。
第三,要整體審視環境司法與環境執法的關系。能動協同的環境司法確實發揮了定分止爭、確立規則等功能,但司法畢竟不同于執法,即便在司法機關內部,法檢之間在聯動協作上也要注意有所區隔,因為憲法和法律對它們的定位不同。這種能動協同的黃金分割點,須下大功夫找尋。如果通過豐富行政執法的工具箱,比如創新處罰、許可、強制等手段即可達到修復生態環境等目的,是不是不需要司法再來介入,從而節約整體的社會資本?
總的來說,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各項工作,須始終不忘維護環境公益這個初心、牢記生態文明建設這個共同的使命。因為歸根結底,我們做這一切,都是為了維護公民在健康、舒適、優美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具體到實際工作中,要充分尊重和維護公民的環境權,企業生存與發展所需的環境資源利用權、環境狀況知情權和環境侵害請求權等,在有效保護生態環境的基礎上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張忠民,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生態文明研究院、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關于我們 |版權聲明 | 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電話:010-84151598 | 網絡敲詐和有償刪帖舉報電話: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3 by www.leadershipwithintegrity.com. all rights reserved